索引号: | 1/2022-01053 | 分类: | 工业、交通\水运 通知 | ||
发布机构: |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| 文号: | 通政发〔2022〕38号 | ||
成文日期: | 2022-10-19 | 发布日期: | 2022-10-21 | 有效性: | 有效 |
名称: |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澳门星际平台:支持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|
索引号: | 1/2022-01053 | ||||
分类: | 工业、交通\水运 通知 | ||||
发布机构: |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| ||||
文号: | 通政发〔2022〕38号 | ||||
成文日期: | 2022-10-19 | ||||
发布日期: | 2022-10-21 | ||||
有效性: | 有效 | ||||
名称: |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澳门星际平台:支持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|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,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:
现将《澳门星际平台:支持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南通市人民政府
2022年10月19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澳门星际平台:支持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
为加快推进我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,积极打造通州湾长江集装箱运输新出海口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政策。
一、奖励对象
在南通沿江沿海港口从事集装箱装卸及运输的码头企业、内河航运企业、铁水联运企业及提供箱源的货主企业等。
二、奖励内容及标准
(一)集装箱航线
1.国际航线。新开通国际远洋集装箱航线,且全年航班量达24班的,当年奖励码头企业每条航线1000万元,此后每年每条航线奖励500万元;新开通国际近洋集装箱航线,且全年航班量达36班的,当年奖励码头企业每条400万元,此后每年每条航线奖励200万元。
2.内贸直达航线。新开通内贸直达集装箱航线,且全年航班量达36班的,当年奖励码头企业每条200万元,此后每年每条航线奖励100万元。
3.支线航线。新建集装箱码头开通上海及长江港口航线,且全年航班量达500班的,当年奖励码头企业1000万元,此后每年奖励500万元。
2022年度新建集装箱码头企业开通上述集装箱航线可视作2023年度新开航线予以奖励。
(二)集装箱码头吞吐量
1.新建集装箱码头。2023年吞吐量达40万标箱,奖励2000万元,以40万标箱为基础每增减5万标箱,增加或减少250万元。2024年吞吐量达80万标箱,奖励4000万元,以80万标箱为基础每增减5万标箱,增加或减少250万元。2025年吞吐量达120万标箱,奖励5000万元,以120万标箱为基础每增减5万标箱,增加或减少200万元。2026年吞吐量达160万标箱,奖励5000万元,以160万标箱为基础每增减5万标箱,增加或减少200万元。
2.既有集装箱码头。2023年起,吞吐量与上年同比每增加5万标箱,奖励250万元。
(三)货源、运能、多式联运
1.货主企业
对在南通港年进出重箱2万标箱以上的货主企业,本港重箱每标箱奖励30元。
2.内河运输
(1)重箱奖励。对通过内河运输进出南通港且年运输重箱2000标箱以上的航运企业,重箱每标箱奖励200元。上述重箱在南通港不同港区间转运,不重复奖励。
(2)运能奖励。对购置不低于1000载重吨的内河集装箱船舶,并在南通港靠泊作业全年航班量达36班及以上的航运企业,每载重吨一次性奖励300元。
3.铁水联运
对通过南通港疏港铁路专用线从事集装箱铁水联运的经营人,年重箱达500标箱的,省内发运和到达重箱每标箱奖励500元;省外发运和到达重箱每标箱奖励1000元。
三、奖励兑现及管理
1.新建集装箱码头企业航线奖励、箱量奖励资金,由市本级和码头属地政府各承担50%。既有集装箱码头企业航线奖励资金由市本级承担,箱量奖励资金由码头企业属地政府承担。货主企业、内河运输的重箱奖励、铁水联运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码头属地政府各承担50%。内河运输的运能奖励资金由市本级承担。
2.符合集装箱航线、集装箱码头吞吐量奖励条件的,由码头企业于次年一季度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。符合货源、运能、多式联运奖励条件的,由货主企业、内河运输企业、铁水联运企业向所服务的码头企业申报,于次年一季度经码头企业提出核实意见后报市交通运输局。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。
3.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共同管理奖励资金。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对奖金兑现作程序性审核;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企业奖励申报材料作实质性审核,形成奖励资金兑现方案,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、县(市、区)两级财政兑现。
4.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,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政策扶持的主要依据。
5.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。对企业存在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的,按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《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》等规定予以处置。
四、其他事项
1.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,执行期4年。
2.如遇国家、省集装箱运输政策重大调整及在本政策执行中需作进一步完善,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。
3.本政策解释权归市交通运输局、市财政局。